-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4-0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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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泰州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整合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消除信息孤岛,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的项目。
对市本级财政预算以及政府投融资平台安排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拟订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年度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电子政务项目的技术评审、招标文件备案、竣工验收等,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市财政局拟订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单位内部使用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使用单位向市电子政务中心申报。
(二)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向市电子政务中心申报。
(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涉及信息化建设的,由相关单位将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向市电子政务中心申报。
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报的依据、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估算等资料。
第七条 市相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先期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筛选工作。筛选后的项目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电子政务中心申报,作为下年度市电子政务备选项目。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根据申报单位需求,结合电子政务规划及共享共建的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对审查通过后的项目,送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拟订年度资金计划,经市电子政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电子政务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技术监督。
第十条 所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市发改委项目审批依据。市财政局组织财政投资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以整合资源、数据共享、节约适用为基本原则,主要对项目功能设计、系统架构、技术参数和产品价格等进行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主要是对项目概(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
技术方案、概算一经评审,原则上不得变更,坚持决算不超概算的原则,超过项目总概算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采购程序和过程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采购。采购单位所采购的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设备指标应与评审确定的技术方案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承建方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公司应当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验收和评价
第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属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的,由市电子政务中心、市国家保密局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自审自查后,向市电子政务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财政投资决算评审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
第十七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定期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应帮助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整改落实。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电子政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共享资源的运行维护由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电子政务中心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拟交付使用时,由市财政局依申请向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开具资产调拨凭证,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据此入账。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全程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未申请验收或验收出的问题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三)本办法实施后,没有按规定向市电子政务中心申报,擅自进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