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9-0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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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深化教育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加快实现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迈向优质均衡,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2.继续加大投入,促进均衡发展。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经济薄弱地区、革命老区、偏远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4.明确实施步骤,有序高效推进。区分城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2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机制。按照省确定的省和市县分项目分担比例,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各地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经费的同时,及时足额安排义务教育发展性经费,重点支持学校内涵建设,包括教师培养与发展、教育信息化、课程资源和校园文化建设等。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大力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已明确由中央全额承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区)自定课程由市(区)财政全额承担。免费作业本和新华字典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所有市(区)分档补助,非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按照在籍学生总数的8%给予补助。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市定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对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偏远学校的补助水平。各地应结合本地区教育发展需求和物价增长等实际,按照不低于市定基准定额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健全稳定增长机制。现行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省定基准定额的,要确保现行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四)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校舍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统筹中央及省奖补资金,帮助经济薄弱地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并向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倾斜。
(五)保障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各地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完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将绩效工资分配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留守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乡村教师倾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结合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镇发展规划,及时调整教育布局,努力消除“大班额”现象。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管理。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加快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
(二)分类推进实施。从2016年春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6年市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生每生每年7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人数年生均不低于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3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经费8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考虑到农村偏远地区学校外出参加各类业务活动、工作会议、交流学习等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从2017年春学期开始,对农村地区学校按照年生均不低于1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学校是指事业统计年报中城乡学校三类中统计中列示的农村学校),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义务教育学校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各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确保教育投入法定增长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维护学校基本情况、学生学籍、教师信息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