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0-3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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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的意见》(苏编办发〔2016〕18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能力建设水平,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机构队伍不稳定等突出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实现乡镇(街道)安监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促进安全生产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应当作为乡镇(街道)行政机构单独设置。其他乡镇(街道),可在相关机构增挂牌子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安监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指导区域内村(社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以村(社区)为网格单元,每个网格单元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网格员。
村(社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网格员主要职责:宣传传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建立完善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台帐,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二)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1.充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各地应当通过统筹使用行政、事业编制和上级下沉编制资源等办法,优先充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配足配强具有执法资格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5名以上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其他乡镇(街道)应当配备3名以上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辖区内危化、冶金、造(拆)船、涉氨、涉粉、劳动密集型、有限空间等高危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应当适当增加安全监管执法人员。
2.建立专职安全员队伍。按照“政府雇用、突出专业、严格招聘、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基本思路,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专职安全员招录、培训工作由市(区)统一组织。
(1)人口数量8万以上、生产经营企业8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40家以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6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2)人口数量5~8万、生产经营企业50家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20家以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4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3)其他乡镇(街道)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员。
经济体量大、企业数量多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全员。
3.提升人员素质。各地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把政治思想过硬且具备较强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充实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1)严格人员选拔标准。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调整优化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原则上2018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2)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须经监管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专职安全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3)建立岗位调整备案制度。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任职及岗位变动前应当征求所在市(区)安监部门意见。
(4)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地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网格员的考核奖励,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乡镇(街道)应当把安全生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安监机构日常办公需要,确保执法、通讯、安全保护、信息处理、应急救援等装备设施配备到位。各地应当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用车纳入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务平台,保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需求。
(四)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方式
各地应当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将监管与执法有机结合、有效衔接。对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乡镇(街道),根据承接能力,有序承接市(区)下放的安全生产监管权限。推动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提高安全监管针对性及安全监管效率。
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研究基层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健全机构、充足队伍、保障投入、提升素质”的要求,把加强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提升我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本意见所指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乡镇(街道)由各地确定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