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2-0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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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4日
泰州市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建立成本压缩机制,降低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成本,节约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提高政府建设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政府(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重点工程,是指根据市政府需要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政府投资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成的工程;
(二)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是指根据市政府需要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包括城市公交、泰州通卡、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园林景点、垃圾处理、垃圾发电、社会养老机构、公办教育机构、公办医疗机构等政府公共财政补贴项目;
(三)成本监审是指在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成本管理、控制过程中对其建设、运行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审核、核定合理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重点工程和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实施。
市财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市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成本费用,应当是建设、运行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成本;不属当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第六条 政府重点工程和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应当依据《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为切实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健康发展,重点工程中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汽)、有线电视、通信、路灯等工程建设成本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材料成本:包括材料购进价格和运杂费;
1.材料购进价格按市物价、住建部门联合编印的《泰州市区主要建材价格监测行情》发布的同期价格为依据,行情中没有的特殊材料价格以施工企业购进发票价格为依据;
2.运杂费包括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及杂费、运输途中的定额损耗和入库检验等费用。运杂费按费率计算,运杂费=物资出厂价(或进价)×运杂费率,运杂费率暂定4.5%。
(二)施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和合理利润,施工费用标准按省住建部门制定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国家、省制定的交通、水利等工程计价表(定额)下浮不低于10%计算;
(三)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相关费用的结算和补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审计结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成本依据;
(二)其他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结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成本依据;
(三)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后作为财政补贴依据。
第九条 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对象(以下通称“监审对象”),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成本资料:
(一)成本报表;
(二)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三)与成本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财政、税务等部门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合同;
(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监审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监审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成本监审机构中止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实施成本监审的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成本监审活动中获得的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管理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并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实施成本监审的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成本监审报告或监审资料泄密,给国家利益或者生产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不得收费,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指定需要服务的重点企业的建设工程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施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成本监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