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6-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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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9〕60号),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权限
市区范围内一次性出让或转让土地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级负责审批。周山河新城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
海陵区和医药高新区之间,自长江大道起,沿老通扬运河以南、南官河以西、凤凰路以南区域范围内(不含周山河新城)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医药高新区负责审批。沿老通扬运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凤凰路以北区域(含农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海陵区负责审批。
二、加大对区级简政放权力度
将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交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由其组织土地挂牌和合同签订等工作。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由企业在属地申请,属地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录入部、省政务协同平台,统一配号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均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其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分别压缩至4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以内。
下放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筑安全监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至区级。在商品房预售许可方面,前期物业、物业服务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征收下放至区级办理,利用市级监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统一监管。为落实中央“一房一策”调控要求,房源录入仍由开发企业录入,市级直接监管,区级不再建设各自的网络监管系统。
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合并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赋予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节能审批、安全审批等职能。取消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审批。
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应加快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接能力。对照《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依法可承接、自身能承接的其他审批、监管、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可向有关部门协调、申请,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做到“应放尽放”。区级因暂无相关机构无法承接的事项,由区级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市级有关单位点对点申报,结果反馈至区级,推动区级实现“闭环审批”。
三、加大行政征收改革力度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推行“系统逐渐生成、企业一次缴纳、部门一次征收”的“一费制”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伤保险、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补偿)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收费事项,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许可时同步出具“依法缴款承诺书”,审批系统在后续各个节点自动告知缴费事项,生成缴费金额,在施工许可前一次性缴纳。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审批受理权限,坚持“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人防易地建设费在区级征收,开具市财政局票据,按照“市级四成、区级六成”的分成比例结算。海陵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区级征收,开具市财政局票据,按照“市级三成、区级七成”的分成比例结算。市级和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及人防设施的建设、维管职责,在市区一体化改革方案中另行明确。
四、做好改革保障支撑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投资在线平台、信用管理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共享。
市商务局要加大区域评估推进力度,督促、指导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对省级园区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事项完成区域评估。评估结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共享。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尽快将我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对接。
根据中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设区市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泰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设置的相关执法大队应常态化派驻到区级,加强与区级部门的联动,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供执法保障。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督促各地完成审批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审批表单、要件材料的编制。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广、复制到各地。通过协同推进,确保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一个系统、一张清单、一个流程、一套机制”的工作目标,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