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1-07-0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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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各市(区)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全面落实低保缓退制度和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将低保边缘家庭中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单人保”范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照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250元/人·月,70岁以上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享受照料护理补贴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三、提高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四、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标准调整落实。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