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2021-08-0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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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乡村振兴局,医药高新区农工办: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消费帮促行动,规范市内帮促产品认定标准和程序,巩固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现将《泰州市消费帮促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12日
泰州市消费帮促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实做细消费扶贫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1号)、《关于联合印发〈消费扶贫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打好我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31号)、省政府扶贫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苏扶办发〔2020〕8号)、省政府扶贫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扶办〔2020〕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消费帮促行动,规范市内帮促产品认定标准和程序,巩固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泰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认定消费帮促产品的主体为在泰州市境内注册,带贫能力强,产品质量好,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能够较好地履行帮促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且具有稳定供货能力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或泰州市建档立卡对象。经营主体申请认定的产品为泰州市境内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的供货能力,不支持烟酒类和名贵土特产类产品认定。建档立卡对象自主生产农产品,取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后原则上可直接列入《泰州市消费帮促产品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帮促产品认定是指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各类产品。
第四条 消费帮促产品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帮促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费帮促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具有明确真实的带贫减贫机制和作用。产品或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带动经济薄弱村、建档立卡对象发展产业,具备一定规模的当地市场主体,且辐射带动经济薄弱村或建档立卡对象作用明显;
(2)积极吸收5人及以上的建档立卡对象就业;
(3)与建档立卡对象开展订单收购(含订单量、协议价等要素),收购建档立卡对象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的市场主体;
(4)由经济薄弱村领办、建档立卡对象参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5)扶贫车间、企业或建档立卡对象的产品;
(6)流转5户及以上建档立卡对象土地种植,租用2户以上建档立卡对象的土地或者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7)其他带贫益贫主体。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或申报主体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
(1)不能上市销售的;
(2)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3)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4)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近三年内被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6)近三年内有损贫困户合法权益的;
(7)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初审认定。
(1)申请。申报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自愿提出申请认定。
(2)认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初审认定,主要是带贫减贫益贫的真实性和产品相关资质的真实性。
第八条 县级乡村振兴局组织认定审核。
(1)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初审认定的产品盖章后,统一上报至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合法合规性、带贫益贫成效、产品资质的真实性等认定工作开展核查。
(2)公示。县级乡村振兴局对经审核合格的产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公布、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将审核合格的产品的材料及认定意见,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复核 。
第九条 市乡村振兴局复核、备案、公示并制定《泰州市消费帮促产品名录》。
(1)复核上报材料。对所辖市(区)乡村振兴局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复核“同意”的产品备案。
(2)确定我市帮促产品名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泰州市帮促产品名录》,适时向各大电商平台、扶贫专柜、专馆、专区推介相关产品。
(3)加强管理监督。市乡村振兴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重点对市场主体的合法合规性、带贫益贫成效、产品资质的真实性等认定工作开展抽查核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品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不设有效期,《产品名录》每季度更新一次,县级乡村振兴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前将新申请的产品、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相关资料上报市乡村振兴局。
第十一条 已认定产品的申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1)带贫情况发生变化;
(2)产品状况、规格发生变更经确认能满足有关标准的。
第十二条 各市(区)乡村振兴局要高度重视,要明确专人负责,把有关政策标准和工作要求吃准吃透、执行好。要严格把握准入标准,确保通过认定的产品佐证材料真实、审核程序规范,防止走形变样。各市(区)乡村振兴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消费帮促行动成效等开展抽查核查,重点对带贫成效、帮促产品质量、价格和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严防打着消费帮促旗号敛财牟利。
第十三条 发现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或申报主体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一经核实,立即除名,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帮促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被撤销认定标识的市场主体和个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费帮促产品申报册(略)
2.泰州市消费帮促产品名录(增)(略)
3.泰州市消费帮促产品名录(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