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12-0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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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经市政府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1999〕21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帐户”修改为“账户”;将“房改办”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删去第二条第(十)项中“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市区自1998年12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计缴基数按市区职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三)删去第四条第(二十)项中“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经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四)将第五条第(二十五)项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五)将第七条第(三十七)项中“实行”修改为“施行”。
二、对《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5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高新区等管委会”修改为“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将第六条中“住建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删去“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组织和监管工作”;将“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监察、金融、税务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
(三)将第八条中“房管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发改、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
(四)将第九条中“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规划、物价、房管等相关部门编制”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
(五)将第十条中“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将第十七条中“由物价部门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修改为“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七)将第二十一条中“市房管局”修改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作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修改为“作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登记完成后,相关情况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报”。
(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市房管局”修改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规〔2015〕4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修改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二)将文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四、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5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由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修改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修改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五、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8〕9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第1项。
(二)删去第一条第2项。
(三)删去第一条第3项。
(四)删去第二条第5项。
(五)删去第三条第14项。
六、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8〕143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十六)项。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十八)项。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名称包含“试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