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10-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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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四个新”“4+1”重大任务,不断提升“产业、城市、民生”三个能级,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泰州新实践而团结奋斗。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更加有力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市长离泰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七、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市政建设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落实民生“七有”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持续推动民心工程,切实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用系统观念抓统筹,强化近中远的有序衔接,深化时度效的有机统一。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区)、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应充分评估论证,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加强与市政协民主协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不断推进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充分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化治理服务能力,宽领域深层次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问题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部门公职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市政府及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
十七、市政府及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负责同志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和全市性会议制度。提交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市长确定。
十九、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指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市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同志,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二十、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区)政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列席。
二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
二十二、 提交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履行审批程序,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凡确定提交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会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有争议事先未协调好的或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签,重要的报市长同意。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十三、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法定性、制度性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需要增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一般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注重实效,控制规模、规格和时间。要压减现场观摩会、推进会等频次数量。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便捷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直达基层的会议,经批准直接开到基层的,则不再层层召开。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未经批准,市政府负责同志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本部门的会议除外;未经批准,副市长召开的会议不要求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各类会议重在解决问题,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质效,不搞照本宣科,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超标准支出,不得转嫁经费负担。
二十四、参加市政府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二十五、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部门要着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制度
二十六、严守行文规则。市(区)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要突出主题,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所有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扎口办理,除市政府负责同志特别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要严格执行市委文件立项规定,未经立项的,不得擅自组织起草。同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二十七、规范办文流程。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进一步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公文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应第一时间报市长阅批。送市长审阅的公文,由秘书长审核。
二十八、严格签发程序。市政府公布的命令、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市长或副市长同意。
二十九、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市政府及部门发文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临时性、配套性、分工类发文。除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对上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文件,市(区)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一般不提出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制定配套文件等要求。分工方案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除部署综合性工作外,市政府及部门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000字。
三十、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间联席会议、专项工作机制的设立,除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外,原则上不再新增。为完成重要任务设立的临时性工作专班,要明确时限,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
三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查职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有效期管理。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向市政府报审文件草案时,须一并提交合法性初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十二、提高办理实效。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会商办理的,主办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应先说明办理情况,再于1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
三十三、邀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相关活动,须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市长审定。未经批准,市政府负责同志一般不出席市(区)或部门举办的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兼任市(区)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本市(区)、本部门的活动除外。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四、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办、市商务局等部门统筹安排,报市长批准。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市长出访,经市委书记同意,按程序报省审批。副市长、秘书长出访,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省审批。副秘书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出访,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三十五、市政府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市政府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部门是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突出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七、完善统筹协调、迅速及时、闭环高效的督查工作机制,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对国务院大督查、国家和省专项督查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会议议定重要事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等加大督查力度,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工作实效。
三十八、创新督促检查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项目化、目标化、节点化、责任化”的办理机制。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注重督帮结合,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持续加强党纪学习教育,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实施细则,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市政府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突出调研针对性,多搞典型案例解剖式调研,多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调研,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推动解决一批发展所需、改革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问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防止扎堆调研、作秀式调研,不折腾基层、不增加基层负担。
四十一、市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党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从严审查,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参加学习培训、离岗休假等,要执行离泰外出请假制度。市长离泰外出应事先报市委书记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泰外出应事先报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报备。副市长离泰外出期间,对口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得离泰外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泰外出应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再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预算管理,严控“三公”经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津补贴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把“三个区分开来”落到实处,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着力营造干净干事、竞相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鼓足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要自觉以正确政绩观为准绳,坚持出实招求实效,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奋力“走在前、做示范”。
四十四、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