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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国首推长江水域船舶生态环境损害劳务赔偿制度化运行
- 信息来源:泰州海事局
- 发布日期:2025-03-1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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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州海事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在巩固前期试点推进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劳务赔偿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自3月10日起长江泰州水域全面实施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劳务赔偿,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
船舶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常规程序,需要通过组织专家等方式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而劳务赔偿则是赔偿义务人以参加劳动的方式,代替赔偿金的缴纳。
《通告》指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造成的生态损害往往情形比较类似,船舶污染损害劳务代偿采取并案处理的形式,能够节约行政资源、提升行政效率,避免重复的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实现“查办一起案件、解决一类问题、规范一个领域”的效果。
《通告》明确,在泰州市长江水域行政区域内,船舶非法排污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责任人,满足条件的可适用以劳务形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地点在政府保障的长江公共水域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区域;劳务代偿形式主要为义务劳动接收锚泊船舶的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通告》强调,劳务赔偿代替的只是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纳。对于船舶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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