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5-29 10:2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企业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如何申请复检?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对产品不合格检验结论存疑,应该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企业用库存的留样自行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果监管部门不予认可。

申请时须提供:复检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有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以上与复检相关的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公布的复检机构(有复检资质)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优先就近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不得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复检样品为初检抽样时的备份样品,无需企业另行提供;检验方法与初检机构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检验结论为螨、寄生虫指标不合格的;3.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5.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