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5-24 09:2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如何正确标示

答:食品添加剂,非必要不使用,使用要标示,标示要规范,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标示具体名称或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或功能类别名称+国际编码(INS号)。需要注意的是,配料表中不可以只标示添加剂功能如“着色剂”“增稠剂”等,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要按照GB 2760规定的功能标注。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如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可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但该添加剂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考虑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在GB 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乳化剂(大豆磷脂)”“磷脂(含大豆)”。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

二、营养强化剂:应当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或批准公告中的名称。可以标示化合物名称、营养素名称或营养素名称+化合物名称。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还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